為切實加強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工程質量,及時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政府投資條例》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了《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范圍包括氣象衛星、人工影響天氣、海洋氣象綜合保障、氣象雷達、信息化、觀測站網、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基層臺站等工程。同時,明確了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支持標準和安排方式。
《辦法》要求,項目法人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各級氣象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做好投資計劃全過程管理,防止形成沉淀資金。
《辦法》強調,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有關單位對氣象基礎設施項目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重點抽查。中國氣象局每年至少開展1次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管,并將自查情況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載: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 專項管理辦法